拍卖行业如何冲出“亚马逊”?
从1986年新中国第——家拍卖企业成立至今,拍卖行业已经走过了近22个年头。可以说,在这22年里,拍卖行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拍卖行业所面临的难题和困境也就日益凸现出来。“蛋糕”还是那么大,而竞争却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拍卖企业感觉到自身发展已经出现了“瓶颈”。
笔者针对目前拍卖行业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联系其他有关行业成功的运作模式,对拍卖行业的出路,简要地做出初步判断和建议,以期能够对拍卖行业的未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笔者欢迎广大拍卖行业从业者们参与探讨并给与批评指正。
拍卖行业如何冲出“亚马逊”系列之企业经营篇
区域内联营是拍卖行业突破“瓶颈”、走出“泥潭”的必由之路
拍卖行业的现状
眼下,拍卖这个行业不太好做。
首先行业规模较小。从1986年新中国第——家拍卖行成立至今,全国约有5000家企业,不到十万的从业人员,其中还包括8000名拍卖师(相当于副工程师级别)。
其次生存空间较小。基本上是靠公检法海等执法机关的传统业务生存,能够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并且长期做下去的寥寥无几,没有核心竞争力,却又竞争残酷,以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例,赔本赚吆喝者不在少数,一些小拍卖行早已名存实亡。
第三发展空间较小。这里会涉及很多问题,但主要的只有三点,一是拍卖的本质局限,二是人的观念局限,三是企业实力局限。
拍卖,就是一种买卖方式,拍卖企业本质上属于中介服务型企业。拍卖(网上拍卖除外,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做得再大再好,也不过是传统交易方式及网络交易的一个补充而已,根本无法取代。拍卖做的不好的话,连拍卖的最基本的“三公一诚”原则都达不到,那么拍卖唯一剩下的好处就只有“公开”了,有的企业甚至连“公开”也做不到。从事拍卖行业的高标准严要求与行业信誉较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就构成了拍卖行业长期面临的问题和矛盾!
说到人的观念局限,不可否认,关于拍卖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相对于典当而言,拍卖面临的处境会好那么一点,但也不容乐观,在此就不多说了。
企业实力才是关键,特别是资金。不可否认,很多拍卖企业的老板涉足这一行,是因为做拍卖赚钱容易。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们可以用很少的投入、在很短的时间、花很少的精力就可以赚取很高的利润。可现在,想单靠做拍卖赚钱,难度增加了很多!业务量下降明显,利润缩水严重,就是现在整个拍卖行业的最大国情。目前尚没有一家风险投资和基金公司涉足拍卖行业,足以说明整个拍卖行业的实力及利润还不能够打动人心。拍卖人所面临的就是这么尴尬的局面。所以,广大拍卖从业者根本没有理由为已经取得的成就和赚取的利润而感到沾沾自喜。拍卖行业距离成熟发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行业出路的探索
出路在哪呢?强强联合鲜人问津。走专业化道路的倒不少,很多是在撑着。入世(WTO)至今有些年头了,笔者认为比较典型的例子有两个。一个是2006年上海一家拍卖公司和美国美翰公司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拍卖企业,专做机动车业务。另一个是中拍联公司2007年开始筹划上市,不知道最终能否成功。这些都是很好的尝试和探索。
目前,很多拍卖企业越做越小,企业“精兵简政”的不在少数。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和拍卖成本的增加和行业利润的减少是分不开的。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拍卖企业是大是小,社会对拍卖行业及企业的要求是不会降低的。换言之,无论企业大小,无论何时何地,“三公一诚”的基本要求都不会降低,每笔业务的工作量不会减少。毕竟,裁员减薪不是拍卖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出路。因此,探索出一条能够“事半功倍”的出路,成为了眼下拍卖行业的燃眉之急。
其他行业成功的模式
以航空运输、货运物流、长途客运、中小城市公交、大型网站之间的掺股并购及苏宁国美永乐电器之间的并购等为例,多采用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的模式,而且运作的比较成功。他们实行联营,既可以保证自身企业经营的独立性,又可以在竞争激烈的线路和领域,与同行展开合作,化激烈的无序竞争为有序的公平竞争,不至于将企业陷入无休止的行业内耗中。这样一来,合作与竞争并存,既捍卫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又保证了企业的即得利益。目前国航与新航在如何同东航合作问题上的角力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为何选择这几个行业和领域作为参照,笔者认为,这几个行业和目前拍卖行业有着极为相似的共同点。
一、 行业“蛋糕”的大小较为稳定,可用资源有限,均处于相对饱和的状态,不会出现突发性的“缩水”和“膨胀”;
二、 提供的均为服务,没有实体产品;
三、 除了网络和航空与先进科技有关之外,其他均没有核心竞争力,基本上是靠服务质量和信誉程度。
因此,笔者认为,参照这几个行业的成功经验,会对拍卖行业走出“泥潭”,迈向新的成功彼岸会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拍卖行业的出路
笔者认为,区域内联营是适合国情和行情的,将是拍卖行业突破“瓶颈”、走出“泥潭”的必由之路。
本文所谓“区域”是指,在目前《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下,适宜拍卖企业发展的地市和省区两级区域范围。目前,跨省区经营拍卖企业有较大的难度和局限。本文“区域内”即指在省区或者地市内。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本文所谓“区域内联营”是指,针对区域内某一块或几块特定的“蛋糕”,参与其中分享“蛋糕”的若干企业采取联合经营的一种经营方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一、 拍卖行业实行联营的优势
对内:资源共享,风险分担;削弱竞争,减少内耗;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利益共摊,保障收益。
对外: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美誉度,改善行业整体形象。
二、 实行联营容易产生的问题
联营企业之间容易产生不信任、扯皮现象,成员容易产生惰性。
三、 先试点再推广
需要有一个和几个实力相当、信誉度较高的拍卖企业牵头进行试点,在某一方面的业务(如法院业务)采用联营模式,从合同性联营开始一步一步做起。行业协会可以第三方角色出现,从中协调斡旋,帮助解决试点企业的对外的证照资质和对内的运作、利益分配机制的制定及彼此信任等问题。
如果几个企业实力相当且彼此间的信任度都很高,可以尝试彼此持有各自公司股份的方式,以达到利益共摊的最终目的,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一步到位。而这种互持股份的做法,恰有可能为将来跨区域联营甚至拍卖板块上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因此,在市场已经基本饱和、拍卖企业越来越多、企业规模越来越小的情况下,要真正把拍卖企业做大做强,实行区域内联营,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选择适合拍卖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联营形式,是目前拍卖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终出路。
来源:拍卖网
!免责声明:
1、任何注明"来源:51旧货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其版权均属51旧货网所有,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已授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51旧货网"。
2、任何非注明"来源:51旧货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等的资料,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并非本网故意,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会加以更正,51旧货网不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