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二
2000年元月,某拍卖公司举办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当拍卖第6号拍品:署名为某画家的一副名为《风景》的作品时,拍卖师特意提醒买家:画家本人对此副作品有异议,请买家斟酌.随即,画家的委托人在观众席商起身向买家声明,称这副画是假的.但是这一声明并没有影响该画的命运,拍卖会继续进行.这件拍品最终以22万元人民币落槌成交.
一. 本案中,拍卖师的行为是否认定是”瑕疵声明”?
提示:不能认定拍卖师的行为是”瑕疵声明”. 《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拍卖师仅提示买家,画家本人对某件作品有异议,请买家斟酌,并未阐明拍卖公司专家的意见和发表正式声明.因此拍卖师的行为不可倍认为是”瑕疵声明”.
二. 拍卖公司拍卖倍在世画家指认假冒其署名的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嘛?侵犯了谁的权力?
提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作品画家的著作权和名誉权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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