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拍卖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情况,并出示对该标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实合同书。
第二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三条 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应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依法进行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四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条 对某些需要办理附随移交手续的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等手续。
对因拍卖标的引起的诉讼,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本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拍卖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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