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5日,人事部、国内贸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拍卖市场的管理,提高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在拍卖企业、拍卖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四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拍卖师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报国内贸易部、人事部审核后,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证书工作。
国内贸易部负责全国拍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内贸易部组织成立“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送人事部备案。全国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
(二)身体状况良好;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四)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五)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并经所在拍卖企业推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
(四)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拍卖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及本人学历证明。
第十二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评议通过后,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国内贸易部、人事部用印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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