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详细流程参考
一、洽谈、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真实地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佥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1.不动产(如住宅、写字楼等),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无抵押或无被执法部门查封的证明。若为共有财产,应提供共有财产人同意委托拍卖证明书;
2.动产:应提供当时购入发票或投资证明文件等。
(1)汽车:新车应提供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国产),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旧车应提供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证(第三者责任险)和公路养路费证。
(2)船舶:应提供:
1.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
3.船舶营业运输证
4.交通厅国际航线营运证
5.水路运输许可证
6.船舶电台执照
7.船体入级证书
8.轮机入级证书
9.国际载重线证书
10.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1.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1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3.国际吨位证书
14.船舶卫生证书
15.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设备:应提供购买发票,使用说明,图纸等。
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 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鉴定、评估
1.拍卖人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3.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济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6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2.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5 |
5 |
10000以上 |
0.1 |
四、拍卖公告 (1)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1.拍卖时间、地点;2.拍卖标的;3.拍卖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24小时撤回拍卖标的,必须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了合理费用。
五、展示,看样 1.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2.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3.拍卖标的品质以现状为准,不去看样或错过看样时间均视为认可品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对品质有异议。
六、拍卖的实施 (一)报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缴纳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若未成交则如数退还;
3.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
4.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5.领取竞买号牌,准时参加拍卖。
(二)拍卖会
1.拍卖会必须由中国注册拍卖师主持;
2.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须知和注意事项等;
3.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拍出的拍卖。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七、结算、移交 (一)佣金
1.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或反比的原则确定。
2.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附: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
(三)保管移交
1.拍卖标的的保管移交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2.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附: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一览表:
购 买 商 品 房 |
名称 |
计税依据 |
税费(%) |
其
中 |
税费种类 |
备注 |
个人 |
普通住宅 |
成交价或评估价 |
1.73 |
契税 |
交易手续费% |
印花税% |
投向税% |
1.凡在97年10月1日(发票时间)之前个人购房契税税率为6%。
2.凡在97年10月1日(发票时间)后个人购房契税税率为3%;
3.凡在99年8月1日(根据合同及发票时间)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按3%减速半征收契税;
4.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税率合计5.55%;
5.单位购买商品房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计委立项批文的税率征收,无批文按5.55%税率预征;
6.房改房、解困房上市另应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7.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根据闽价(1999)房字392号文件,交易手续费按0.4%征收。 |
高级住宅,车库、别墅 |
3.23 |
*3(减半) |
0.2 |
0.03 |
免 |
商场,店面,写字楼 |
8.23 |
3 |
0.2 |
0.03 |
免 |
单位 |
住宅与非住宅 |
8.23 |
3 |
0.2 |
0.03 |
5 |
3 |
0.2 |
0.03 |
*5 |
二 道 买 卖 交 易 |
名称 |
计税依据 |
税费(%) |
其
中 |
契税 |
交易手续费% |
印花税% |
营业税及附加% |
社会事业发展费% |
买方 |
居民个人购买普通住宅 |
成交价或评估价 |
1.95 |
*3(减半) |
0.4 |
0.05 |
0 |
0 |
单位购房及个人购买非住宅及高级住宅 |
3.45 |
3 |
0.4 |
0.05 |
0 |
0 |
卖方 |
居民个人出售普通住房 |
0.45 |
0 |
0.4 |
0.05 |
*0 |
0 |
单位售房及个人出售非住宅及高级住宅 |
6.2 |
0 |
0.4 |
0.05 |
5.55 |
0.2 |
增值税 |
30,40,50,60 |
土地增值税 |
个人售房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
个人所得税(个人自住满五年免征) 应纳税所得额=评估价或成交价-原值-税费 |
赠 与 |
名称 |
计税依据 |
税费% |
其 中 |
契税 |
交易手续费% |
印花税% |
土地增值税% |
受赠方 |
评估价 |
3.85 |
3 |
0.8 |
0.05 |
增值额30-60 增值额=评估价或成交价-原值-税费 |
赠与方 |
评估价 |
0.05 |
0 |
0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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