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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审批及监管程序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6 22:40:11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的资金来源和预算编审,项目资金的归集,招标投标的监管,项目、预算调整的审查和确定,资金的支付。发改委、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仍按本部门职责划分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1、凡市级以下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包括政府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担保贷款;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资金;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使用以后年度财政性资金;单位将用各种收入归还的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的工程建设项目均依法纳入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工程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社会公益工程建设项目等,以及各类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大宗材料等)按照《政府采购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管理,由采购人委托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委托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工程采购政府采购程序

(1)采购人在工程项目立项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书,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委、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采购人根据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按部门预算安排和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确定的项目预算,以及发改委、建设、规划等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请。

(3)采购人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定《公共工程招标委托协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向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4)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办下达的《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出据的《项目预算(或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和招标委托协议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在公告发布之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办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招标公告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5)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商资格预审结束后,将投标人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6)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规定时间内由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7)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招标。

(8)预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五天,五日内无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即可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9)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0)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对预算(项目变更)进行调整的,先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采购人方可调整预算。

(12)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书》并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进度和预算安排分期将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13)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的规定需要向中标人支付资金时,采购人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后的资金支付申请,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中标人直接支付工程款项。

(14)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预算(或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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