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2005年),在法学界和实务界,赢得了众多和广泛的认同。权威的法学教授们称这部《公司法》(2005年)是中国立法史上的经典;律师们也将因此可以更灵活地为客户起草法律意见书;而最为重要的则是,《公司法》(2005年)将对商业领域产生一系列革命性的影响——更开放、更自治、更市场。
从商业的角度观察,这部《公司法》(2005年)对于中国商业文化的重新塑造,以及中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都将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产生巨大影响,而且这些影响很可能是决定性的——中国商人将拥有更多和更灵活的发挥空间。
有意无意之间,“温州人”再一次成了各大媒体新闻稿中的关键词。2006年的第一天,温州市工商局签发了中国本土资本投资注册的第一家“一人公司”的营业执照。而此前,在中国只有外商投资的企业才能得到如此待遇。
但是,现在一切都不同了。一人公司在中国已经成为合法;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也被大幅度的降低;同时,出资人也不再需要在注册的同时将所有的注册资本足额实缴;并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也被取消;而另外一些原先关于公司治理的强制性规定,也被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取代。我们认为这些还原市场本真的规则,必将孕育更多的商业机会。而那些希望尝试商业机会的人也将比以前更容易地拥有自己的公司,进而有可能为这个世界创造更多的财富。历史已经表明,没有比充分地激发个体创造力更能有效推动一个国家前进了。《公司法》(2005年)正是这样一个尽可能激发个体创造力的制度,因此,我们乐观其成。
结合2004年《对外贸易法》所赋予个人“贸易权”的法律规定,使得我们更加有理由相信,我们正在迎来一个更为开放的、更为“市场化”的市场。从另一层意义上讲,从2006年1月1日起,不需要别人的参与,在一定条件下,作为个体的“中国人”将可以设立一家公司,也因此,每一个中国人又多了一项商业权利——这是一个积极的进步。而仅仅在新年到来之前,这个权利还是不存在的,类似的例子事实上在中国近年的立法中已经为数不少。
事实上,在《公司法》(1993年)执行的过程中,尤其是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断走向纵深的时刻,对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管制已经形同虚设,最直接的后果大概就是增加了商人造假的动力,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寻租的空间。很显然,如果商人们不进行造假和变通的话,是不符合商人的商业利益的。比如说,《公司法》(1993年)的实缴资本制,就导致了公司初创时期的资金浪费。而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更是增加了商人的经商成本。也正是这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市场的原生游戏规则,从而改变了整个的商业环境。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公司法》(2005年)完成从“管制法”向“自治法”的完美转变。而此次与《公司法》(2005年)同时生效的《证券法》(2005年),为了顺应全球主要市场化国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取向,也在一些规则的关键之处做出了变革的姿态,为未来中国金融业提升全球竞争力开通了渠道。
这一切不仅表明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和微观的驾驭能力,更表明了立法机关建立一个更为市场化的价值选择。我们自然愿意乐观其成。
尽管我们非常清楚地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上不会有永远完美的立法,但是,足够的理由已经表明,《公司法》(2005年)不仅是中国立法的一个经典,更将成为中国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里程碑和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