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拍卖公司拍卖一批积压物资,该拍卖公司一员工的配偶与他人组合在一起参加竞买。这样做合乎法律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该项规定为禁止性规定,被禁止参与的主体是“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这一禁止性规定并不指向拍卖企业工作人员的亲属。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中介服务行为,拍卖人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中介原则,即提供中介服务的人不得成为接受该服务的对象。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因此,不能成为这一服务的接受对象。而拍卖企业工作人员的家属并未参与提供中介服务,则不受该项原则的限制。
《拍卖法》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明确表示竞买人既可以是公民个人,又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拍卖法》并不限制公民个人自愿组合参与竞买,只要参与组合的人员是自愿的,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拍卖企业员工的家属可以参加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法律也不禁止他们与他人共同组合参与竞买,只要这种竞买是在公开的环境下公平地进行的,其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