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历史
拍卖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早在公元前五世纪的东方国家——古巴比伦就已萌芽,当时拍卖标的以人为主,最早见诸于文字记载的拍卖是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对古巴比伦婚姻市场上拍卖新娘的一段描述。以后,古希腊、古埃及都有拍卖活动,当时主持拍卖的均为社会贤达之士。拍卖行的产生则最早在古代罗马,时间约为公元前2世纪,此时拍卖标的已大为扩展,包括战利品、军服、武器、生活用品及各种商品。罗马时期的拍卖为近现代拍卖的源泉和鼻祖,奠定了近现代拍卖的基础。拍卖行业的正式形成则是在17、18世纪的近代欧洲,此时,拍卖机构大量出现,拍卖市场逐步形成,拍卖法规也逐渐完善。1741年和1766年,蒂(又译佳士得)拍卖行,分别在伦敦成立。在中国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拍卖出现在唐朝,针对的是典当行过期的典当物。鸦片战争失败以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入,先进的拍卖机制也引入了中国,中国最早的新式拍卖活动发生在广州,来华外商经常以此销售商品。上海则是拍卖行的发源地。新中国建立后,植根于旧中国的拍卖行于1958年在大陆被全部取缔,直到1986年11月,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国营广州拍卖行才正式挂牌成立,1993年以后,拍卖业迅猛发展,至2002年4月,全国的拍卖行总数超过1300家,拍卖从业人员超过30000人。1995年6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199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施行。
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行举行拍卖会,应最少提前七天在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注明拍卖标的、时间、地点,并提供标的察看条件,标的的展示期不少于两天。参加拍卖会,拍卖人均会要求竞买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遵守竞投规则及拍卖成交后顺利履约的保障,如出现违约行为,保证金将予没收。在具体拍卖过程中,竞买人要依拍卖师宣布的规则进行应价、竞价,在此应对拍卖方式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现今最通用的拍卖方式有英格兰式、荷兰式拍卖,英格兰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
英格兰式拍卖也称“增价拍卖”或“估低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加幅价,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加价,最后产生最高应价者,拍卖人以公开表示成交的方式宣告成交(通常为击槌、槌又分为长柄槌和指间夹槌,但事先宣告的其他方式也可,如击掌或按钮亮灯等)。此种拍卖方式因源于英国而得此名。英国乃绅士文明之邦,拍卖初兴时曾富甲全球,许多富豪都乐意在拍卖场证实自己的身份与实力,早期的拍卖是真正的“富人的游戏”,标的多集中在古玩、艺术品、古书籍等,参加者的身份使其“面子心理”发生很大作用,拍卖现场竞价很为激烈,增价幅度大,竞争加价的特征明显。
荷兰式拍卖又称“降价拍卖”或“估高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往下叫价,一有人应价,即可宣告成交。这种拍卖方式因源出荷兰而得名,一传因荷兰为历史上的“海盗之邦”,海盗劫财后,急于将手上的财物变现,而常常用减价拍卖方式;又一说是荷兰是世界有名的花卉、鲜菜市场,为保持拍品在新鲜状况下卖出,也经常使用降价拍卖方式使拍卖品尽快成交。
英格兰式与荷兰式两种拍卖方式在同一场拍卖会乃至同一拍卖标的的拍卖过程中可结合作用。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起拍价后及最低增幅,由竞买人竞相应价,拍卖人依次升高叫价,以最高应价者竞得。若无人应价则转为拍卖人依次降低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得。
在目前的拍卖方式中,还有一种叫投标拍卖,又名密封递价拍卖的拍卖方式经常被采用。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当场确认各人报价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此种拍卖方式主要用于特种商品的拍卖,因在同一地区,经营同种特别商品的人往往彼此相当熟悉,采用公开报价的竞价方式可能会造成各竞买人的心理负担,往往影响拍卖价格,使用此种拍卖方式可使各竞买人直接报出各自的最高价格,方法简明,效果也好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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