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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拍卖业拍卖规则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9:4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省拍卖业拍卖规则,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拍卖当事人各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拍卖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内拍卖领域开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吉林省拍卖业行业规定,全省拍卖企业统一使用。艺术品拍卖规则可参照本规则,并结合艺术品拍卖特点,各拍卖企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四条 凡是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必须认真阅读、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第五条 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时,委托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其代理人须向拍卖人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时,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提供委托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和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及其它资料,并保证委托拍卖标的的合法性。
  
  第九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须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委托人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委托拍卖文物的,在拍卖前,委托人应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十一条 委托拍卖公物的(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协助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并提供方便,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允许。
  
  第十三条 相关事项商定后,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四条 因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相关情况不真实或隐瞒标的瑕疵,给拍卖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保留价确定后如需更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
  
  第十六条 委托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依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保留价)。并由委托人负责在拍卖前办理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对委托人交付给拍卖人的拍卖标的,委托人要求保险的,拍卖人可为其办理投保业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保险金额以拍卖委托合同的注明的拍卖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并非对该拍品拍出金额的保证和质量的担保。保险有限期至买受人领取标的之日,如未成交,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拍卖人退还标的之日。

  第十九条 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拍卖人不需对其拍卖标的投保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除外):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向拍卖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拍卖人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赔偿:凡属拍卖人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因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拍卖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除委托人与拍卖人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法律、法规对收取拍卖佣金有明确规定的,须按其规定执行。委托人不得干涉拍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佣金从拍卖价款中扣除。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按委托合同约定另行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运输、劳务、保管、材料、宣传、广告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如应向政府缴纳有关税费,则由委托人自行办理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在收到拍卖人或买受人(直接)交付的拍卖价款后,要给拍卖人出具收款凭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或拍卖人)在买受人结清拍卖价款后按约定的期限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因交付标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的拍卖标的,拍卖人认为不适合拍卖的,可以返回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拍卖标的返回书面通知三日内,应取回该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随之解除。委托人未按时取走拍卖标的,应向拍卖人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并承担超期保管可能出现的意外责任及风险。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有权要求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要求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标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并向拍卖人支付为该标的运作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负责因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标的而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索赔。

第三章 竞买人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是指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和干扰他人竞买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经发现,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责令离场,并保留追究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委托代理竞买的,要按照拍卖人的规定提前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可以利用拍卖人在拍卖会现场设立的委托竞买席。拍卖会现场设立的委托竞买席是拍卖人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买而提供的免费服务。竞买人委托拍卖人竞买的,应交纳竞买保证金,拍卖前一天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竞买协议书。如取消委托竞买,应在拍卖会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拍卖人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等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买成功,则应亲自参与竞买。
  如出现两人以相同委托价竞买的,则确定最先与拍卖人签订委托竞买协议者为买受人。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必须按照拍卖人的要求办理竞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
  1.填写竞买登记表:个人参加竞买,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参加竞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较大标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外国人参加竞买,登记时需提供本人护照及相关证明。
  2.签订竞买协议书:明确相关事项及佣金比例。
  3.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保证金是竞买人对拍卖人的资信保证,拍卖成交后扣除佣金转为定金冲抵价款,未成交的应当在三日内退还给竞买人,保证金不计息。
  强制拍卖保证金收取按国家最高法院[2004]16号司法解释办理。
  4.领取拍卖标的相关资料.
  5.拍卖会前领取竞买号牌,凭相关手续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拍卖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拍卖标的展示期间,竞买人应当认真查验拍卖标的状况和查阅标的相关资料,自行作出判断。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接受拍卖标的现状,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凡未查看拍卖标的或对标的不了解者请不要参与竞买,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优先购买权的资格须经委托人确认,并由委托人在拍卖前对其进行通知。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须出具委托人的确认材料进行竞买登记,并提出优先购买权利的主张。否则视为该权利的放弃。

  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处分权提出异议,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向拍卖人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提出的异议产生的后果及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师宣布的起拍价基础上按规定的加价幅度举牌竞价(也可跳格应价),直至无人继续加价后,拍卖师落槌成交,价高者得。

  第三十九条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停止该标的拍卖。

第四章 买受人的规定

第四十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后不得更名。

  第四十二条 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拍卖价款,该拍卖价款不含应支付给拍卖人的佣金。

  第四十三条 买受人应按照约定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不含应交纳的其它税费。
 
  第四十四条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拍卖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原买受人不得参与该标的再行拍卖的竞买。
  
  第四十五条 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自行承担此期间发生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 买受人受领拍卖标的后,要与拍卖人或委托人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第四十八条 买受人自接收标的之日起60天内,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证照或变更手续,并支付相关税费,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章 拍卖人

  第四十九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 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的,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五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第五十二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瑕疵做先行告知并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拍品做出评估、核查、拍照、录像、制作相关的宣传材料。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请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条 拍卖人在标的展示期间制作的拍卖标的清单、文字说明、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等,是对拍卖标的的简要描述,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对其品质不做任何担保,如描述与实际出现误差,均以拍卖标的实际为准。

  第五十六条 因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履行拍卖程序的,拍卖人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五十七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八条 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前对所有竞买人做出说明。

  第五十九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第32条代理竞买除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六十三条 异地拍卖的,拍卖人须在拍卖前到所注册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异地拍卖手续,亦可与标的物所在地的拍卖企业联合拍卖。

  第六十四条 拍卖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总体要求,对拍卖标的以整体、拆分或两个标的以上的合拼形式进行拍卖。

  第六十五条 拍卖人有权决定拍卖结算的货币种类。兑换比率依照国家银行现行汇率计算。手续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拍卖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拍卖公告和展示拍卖标的。

  第六十七条 因故拍卖时间推迟、拍卖地点变更,中止拍卖恢复时要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已办理竞买手续的竞买人,主要事项有变化的须重新发布拍卖公告。

  第六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拒绝无关人员参加拍卖会和进入拍卖现场拍照、摄录和录音等行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调解和平息拍卖过程中的任何争议,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七十条 拍卖会必须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槌,并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宣读的拍卖规则可根据本规则第37条-39条、第41条-48条自行编写)。

  第七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决定拍卖方式和拍卖起拍价。

  第七十二条 拍卖师有权调整加价幅度(竞价阶梯)。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则的竞投,出现争议时,有权决定将拍品重新拍卖。

  第七十三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七十四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活动时应制作拍卖笔录(在竞投激烈时可以做简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员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七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特殊拍卖标的亦可按照约定由买受人直接将拍卖价款支付给委托人。
  价款结清后,拍卖人给买受人、委托人出具拍卖成交相关材料,由委托人或拍卖人将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买受人直接与委托人结算价款和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人不承担责任,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六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十七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及其它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按《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诠释。如出现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九条 执行本规则时,双方当事人如发生争议应当依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国家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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