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证产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产(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行为。
第三条 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产权交易的安全,意向受让方依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交纳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竞价保证金是指采取竞价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依照竞价程序规定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 中心实行产权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在中心进行产权交易发生的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由中心统一收付。
第六条 中心开立产权交易资金独立结算账户。
第七条 产权交易价款和保证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价款汇入通知书》。
(二)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中心。
(三)产权交易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应携带《关于划转产权交易价款的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中心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第九条 划入的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付。确需第三方代付的,需由受让方与代付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条 划出的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收。确需第三方代收的,需由转让方与代收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经中心审查后方可代收。
第十一条 保证金以人民币结算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意向受让方将保证金划入中心结算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保证金可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流程,进行产权交易价款的结算。
(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划入意向受让方原付款账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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