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成交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审核行为,根据《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与受让方确定《产权交易合同》内容。
第四条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且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 产权交割事项;
(七)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 产权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七条 确定外商为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关于申报商务部门审批的通知书》,由转让方取得商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八条 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在确定受让方及《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审核和审批文件。
第九条 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条 产权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第十一条 中心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审核严格按照初审、复核、审批的多级审核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 中心对产权交易项目的审核工作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成交审核通过的,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后,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领取产权交易凭证通知书》。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按照《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中心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领取产权交易凭证通知书》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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