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操作规程
为加强拍卖运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拍卖前期
1、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应保证对委托标的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提供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证明文件及其它资料,个人还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对可疑物品应按照公安部门特行管理要求,向辖区公安部门进行报备。
2、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核实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合同内容载明下列事项:
(1)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2) 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 委托人与拍卖人商定的拍卖标的保留价,即底价;
(4) 拍卖的时间、地点;
(5) 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6) 成交价款的方式、期限;
(7) 佣金及其交付的方式、期限;
(8) 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委托协议的签定由本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
3、发布《拍卖公告》。进行招商联系竞买人工作,同时进行登记工作,对参加竞买者进行认真登记,并收取保证金,发放竞买证。《拍卖公告》具体需要载明以下事项:
(1) 拍卖的时间、地点;
(2) 拍卖标的;
(3)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 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5) 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4、展示拍卖标的,在指定场所悬挂展示旗。
5、制定《拍卖规则》和《拍卖须知》。
6、上述工作完结后,填报工商报备表报工商部门备案。
二、 拍卖标的
1、 本公司员工联系的拍卖标的,必须首先在本公司登记备案。
2、 对拍卖标的进行可行性分析调查,并核算其前期费用,写出具体操作方案报总经理同意。
3、 根据拍卖标的属性及市场状况,决定采取具体的拍卖方式。
三、拍卖期间 (拍卖会)
1、 按着工商部门要求,拍卖现场请工商管理人员进行 工商签证,并邀请委托人进行现场监督。
2、 按照《拍卖规则》和《拍卖法》要求,拍卖会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拍卖师的行为规范必须符合《拍卖规则》和《拍卖师的管理条例》。
3、 拍卖成交后,须当场请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拍卖规则》要求支付成交款项。《成交确认书》须经理、注册拍卖师同时签字方能生效。
四、拍卖后期
1、按着工商签证要求进行后期报备;
2、买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确认事项支付成交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凭本公司出具的发票领取拍卖标的;
3、买受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所确认事项办理的,本公司下达《催款通知书》或《催办通知书》。督促买受人限期办理,逾期移交人民法院执行,以维护拍卖的严肃性。
4、 拍卖佣金的收取,按《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规则》执行,拍卖人按照协议将成交款及时交付委托人。拍卖佣金由业务承办人协助本公司财务人员收取。
5、 拍卖未成交,按《拍卖法》五十六条第三款执行,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本着事先约定协商的原则收取。
6、 拍卖过程结束后,具体业务承办人和主持该次拍卖活动的拍卖师写出《拍卖会纪要》,并进行总结。对意义重大的拍卖活动要负责组稿,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并向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主办的《湖北拍卖信息》或中拍协主办的《中国拍卖通讯》提供稿件。
本操作规程依据《拍卖法》制定,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拍卖。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归本拍卖公司。
湖北长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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